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鉅亨網新聞中心
第二條 第2款
1.法律事件之當事人、法院名稱、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:
(1) 當事人:天津羅昇企業有限公司、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(以下簡稱:天津羅昇公司、上銀公司)
(2)法院名稱: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
(3)案號:(2014)津高民四初字第1號
2.事實發生日:103/12/23
3.發生原委(含爭訟標的):天津羅昇公司向台灣上銀公司購買貨品所產生之商業糾紛
乙案,經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:
(1)原上銀公司起訴要求貨款美金859.4萬元,法院判決美金759.6萬元。
(2)加計逾期貨款利息。
4.處理過程:本案為一審,目前仍在上訴期間,天津羅昇公司已委請律師研判上訴事宜。
5.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:原已對天津羅昇公司做財產保全美金913萬,本
案對天津羅昇公司之財務業務運作並無重大之影響。
6.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:天津羅昇公司已委任律師處理相關事宜。
7.其他應敘明事項: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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